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469号
原告:河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7XYQW3P,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尊祖庄乡西小里文村。
法定代表人:赵意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佳,系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68348725C,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7-2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5元,减半收取5442.50元,由原告河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