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47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锐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海安市海安镇。
法定代表人:王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系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女,汉族,1995年5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锐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辽0112民初207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3,567.9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已申请撤诉,并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3,567.91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3,567.91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