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747-2号
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宝祥建筑材料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经营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辽中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一方天年智慧医疗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106TAR51,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1105。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6日出生,住铁岭市西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宝祥建筑材料加工厂与被告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天年智慧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宝祥建筑材料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宝祥建筑材料加工厂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