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306号
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23-3室)。
负责人:戎仁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斌,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9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喜清,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范海见,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人民陪审员李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晓霞
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