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沈河民二初字第1497号
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戎仁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嘉仪,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喜清,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范海见,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唐卫、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晓霞
代理审判员  唐 卫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