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103执413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房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阳市房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作出(2020)辽1013民初976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房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