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10331号
原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9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3.90元,减半收取1571.95元,由原告沈阳豫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平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锡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