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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岩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民初3045号
本院在审理包头市岩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岩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包头市岩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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