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辖终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区远五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绥芬河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铁路联检大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国际联检楼三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铁外经集团)、一审被告绥芬河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初3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方稀土公司上诉称,应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北方稀土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明确约定由北方稀土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在未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否定合同管辖条款错误;(二)本案不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呼铁外经集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且根据《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以案件性质确定是否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而非以从业主体是否为铁路企业来界定。本案中,北方稀土公司与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建立的是仓储服务合同关系,与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概念不符,故本案与铁路运输及铁路延伸服务无关。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呼铁外经集团答辩称,(一)案涉铁矿石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从蒙古国运到二连浩特,并由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进行仓储保管,因此引发的纠纷,属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应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专属管辖;(二)北方稀土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与北方稀土公司并无管辖约定,故不应依据《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三)根据《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铁路延伸服务包括仓储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该类纠纷的主体为铁路运输企业,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有法律依据;(四)相关类案已裁定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且从审理此类案件专业化角度考虑,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管辖法院需根据一审原告北方稀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北方稀土公司虽然与***公司签订了《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包头市法院,但北方稀土公司的诉讼理由为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未经北方稀土公司允许将案涉铁矿石私放给***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北方稀土公司并非依据上述与***公司签订的《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要求***公司承担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责任,故上述《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适用于本案。(二)北方稀土公司从蒙古国通过铁路运输的方式将铁矿石运至二连浩特市,并由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保管,现北方稀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之间有单独的保管合同,用以证明与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之间存在与铁路运输无关的单独权利义务关系,故呼铁外经集团二连分公司对铁矿石进行保管系因铁路运输至到达地点卸车后的延伸服务。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确定仓储保管铁路延伸服务合同纠纷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北方稀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