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相**。
被执行人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6)陕0112行审23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1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0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向本院交纳罚款1万元、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用200元。案款1005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未人社监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江
执行员***
执行员*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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