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8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在长武县朝阳大街开发的香丽华园沿街二号楼一层东边1号、2号两间商铺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在长武县朝阳大街开发的香丽华园沿街二号楼一层东边1号、2号两间商铺予以查封。
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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