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王后申与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朱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后申,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粮库北路北、查河东。
法定代表人:赵栋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黎明,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王后申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朱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后申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后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德水
审判员  汪佩建
审判员  孟文儒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