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监15号
原审原告:**申,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审被告: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栋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朱黎明,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原告**申与原审被告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朱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苏031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夏友锋
审 判 员  许 艳
人民陪审员  刘忠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