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监15号
原审原告:**申,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审被告: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栋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朱黎明,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原告**申与原审被告徐州恒基加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朱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苏031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夏友锋
审 判 员 许 艳
人民陪审员 刘忠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