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886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林,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蓝青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婧,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光,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治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文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外经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iv>
法定代表人:毕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巍然,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龙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子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外经贸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龙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 渊
审 判 员  张 辰
人民陪审员  丁鸿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晶
书 记 员  王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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