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160号
申请人: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78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钟祥瑞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2020年4月28日,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理由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的丙方,应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与被告订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被告为合同履约主体,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仅为资料提供方,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故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