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新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68号之三
申请人:**市新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寿镇长寿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435195763。
法定代表人刘全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方平,**市新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新美乡大道铂金汉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78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湖北**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新美乡大道铂金汉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0693246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新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新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担保人湖北**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市(创业园小区)(2018)**市不动产第0003459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中4幢一单元603室、604室,(2018)**市不动产第0003460号不动产证书登记中的2幢二单元601室、603室、604室,4幢一单元602室,7幢一单元502室、603室、604室,二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三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四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8幢二单元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四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共85套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新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湖北**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市(创业园小区)(2018)**市不动产第0003459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中4幢一单元603室、604室,(2018)**市不动产第0003460号不动产证书登记中的2幢二单元601室、603室、604室,4幢一单元602室,7幢一单元502室、603室、604室,二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三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四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8幢二单元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四单元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共85套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