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阳春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5414155W。
法定代表人:陶李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环路新美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06932467E。
法定代表人:杨德兵。
被执行人:**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环路新美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783A。
法定代表人:杨德兵。
关于**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88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四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