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2694号
原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南青,董事长。
被告: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苗振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辛长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