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3417号
原告:***,女,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海道(双街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金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捷通京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裴忠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琳
书 记 员 崔洪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