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31执28号
沁源县***豆壁村民委员会:
你与山西省公路局长治分局路达综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晋04民终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公路局长治分局路达综合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发出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标的款665927.64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申请执行费9015元;
3、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以上款项共计685402.64元。
执行员 孟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