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路达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公路局长治分局路达综合公司与沁源县王陶乡豆壁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43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公路局长治分局路达综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源县王陶乡豆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沁源县王陶乡豆壁村民委员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685402.64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