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43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公路局长治分局路达综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源县王陶乡豆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沁源县王陶乡豆壁村民委员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685402.64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