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2810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施 悦
法官助理 蔡楠楠
书 记 员 蒋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