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盈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668309196,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戴海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清,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6822465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王裕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盈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81926.22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7129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100000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下落予以查找,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交相关执行材料。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