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楼国际创投中心北楼3A88。
法定代表人:王裕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海余,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斌,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富澳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7元、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峰
审判员  胥霞
审判员  赵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