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与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395号
原告: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淮安市绿地世纪城二期136号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世纪景湾C4幢28号楼2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原告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