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092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2民初8092号
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字塔公司)诉被告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嘉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洪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字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中权,被告嘉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字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2500元,并自2019年8月8日起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被告嘉福公司将其建设的嘉福广场1-5层坡璃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6月1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价款及支付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被告应在2019年春节前在扣除5%质保金后将剩余工程款592500元支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无故予以拖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另《工程款支付协议》第五条约定了若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则其需向原告以剩余工程款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福公司辩称:被告不应承担所谓的违约金,根据支付协议约定,到目前为止,原告仍处于违约之中。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是附条件的,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到目前为止原告未提交工程款票据,所以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5日,原告金字塔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嘉福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嘉福公司将嘉福广场1-5层玻璃幕墙工程发包给金字塔公司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3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6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签约合同价为105万元,合同价格形式包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7年6月11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8年7月7日,原告金字塔公司(乙方)与被告嘉福公司(甲方)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内容为:“就乙方承建的嘉福广场1-5层幕墙工程经甲乙双方核算确认,订立以下工程还款协议:一、工程造价合计约115万元。二、现甲方已支付乙方20万元(已开票),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工程款20万元,乙方负责完善工程资料并移交档案馆,如乙方不配合甲方把资料档案移交,余下的工程款甲方不予支付,并且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三、余下的75万元工程款,甲方必须把打入乙方账户,甲方在2018年中秋节前支付乙方工程款10万元,剩余的工程款在2019年春节前付清(扣除5%的的质保金)。四、在下次支付工程款前:(1)乙方必须先把发票开好,交给甲方,甲方方可付款。(2)乙方必须把现场没完善的工程做好。五、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订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乙方原因除外),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工程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款每天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六、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9年春节前被告未能依约付清剩余工程款592500元(扣除5%质保金后)。同年8月6日,原告将催款通知书一份及592500元工程款发票一份邮寄给被告,被告于次日签收。
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了保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EMS回执、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将工程款发票、催款通知书送达给被告。被告应根据约定支付扣除5%质保金后的剩余工程款592500元(115万元-115万元*5%-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925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金字塔公司认为应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被告不予认可,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2500元及利息(以592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486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82.5元,由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2.5元,被告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