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众点**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1445号
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西园广场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瑜,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众点**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若水路68号01幢427室。
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众点**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