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1498号
原告:**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1号楼108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西园广场1张104室。
法定代表人:梁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