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531号 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4幢103-3(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州省西充县。 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西园广场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范业中。 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