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鸣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悦大厦A栋A**6层9室。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琪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