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悦大厦A栋A**6层9室。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琪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