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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阜阳鼎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9281号
原告:***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安高城市广场办**。
法定代表人:王雯,总经理。
被告:阜阳鼎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州十七路**阜阳和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鹿皮巾车间**
法定代表人:马琳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鼎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