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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2782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
原告:***,男,汉族,1994年1月18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宏波,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061H。
法定代表人:王雯。
原告***、***与被告***、赵宏波、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与本案被告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庭前调解,一次性支付原告31700元租赁费,现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宏波、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赵宏波、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赵宏波负担。
审 判 员 魏亚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子科
书 记 员 杨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