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173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林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水,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