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云永腾技术有限公司

***与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173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林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水,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