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含山县水利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22民初1310号
原告: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市无城东门王福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1596K(2-3);
法定代表人:钱六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祥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水利局,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昭关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20032760453;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局局长;
被告:含山县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昭关西路33号;
负责人:褚林华,该处项目法人代表;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艾,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无为水利公司)诉被告被告含山县水利局、含山县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无为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祥顺、庄光先,被告含山县水利局、被告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为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60290.87元;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含山县水务局和财政局含水【2016】95号文件关于含山县青山口等6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被告二对上述6座水库除险加固。2016年9月通过招标,9月28日被告二向原告送达中标通知书。2016年10月10日监理公司向原告出具开工令。之后,原告与被告二就案涉中标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5377070.17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基本于2017年5月完工。2017年8月案涉工程经过验收合格,通过验收。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给付款项390多万元。2018年9月,原告向被告递交各水库项目决算书,总决算价532.6131万元,被告收到后至今未审计,最近经过催促,由于审计被退回,只有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损失,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含山县水利局、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共同答辩称: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原告陈述的已付工程款金额属实,第二被告是项目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第二被告不是适格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过招投标,2016年9月28日,无为水利公司中标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招标的“含山县2016年规山口等六座(小2型)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同日,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向无为水利公司发出《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编号:皖E2160164),依据中标结果,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同无为水利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协议书》,该《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含山县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含山县2016年规山口等6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接受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含山县2016年度6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含山县2016年规山口等6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工程地点:含山县境内。(3)工程规模: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等别V、主要建筑物5级);建设任务:水库枢纽建筑物除险加固,主要包括:坝顶加高加固,迎水坡土方加固后整坡增设护砌,背水坡增设草皮护坡及排水设施;溢洪道拆除重建;放水涵拆除重建;新建坝顶道路,增设必要的管理和观测设施等。4、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提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详见工程量清单)。(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5、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决算按投标单价合同承包,临时工程按投标价一次性承包,缺项单价按现行省、部水利定额组价。(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柒万柒仟零柒拾元壹角柒分(¥5377070.17元),7、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行业合格标准。11、合同工期及进度(1)计划工期为150天,开工日期2016.10.10,完工日期2017.03.10。17、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60%支取(完成工程量以业主、监理、施工三方签字确认单为准)。工程完工验收付款80%,竣工验收付款95%.留5%质保金。按专用合同条款17.3规定为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自2016年10月12日开工,至2017年8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的验收工作组(即含山县规山口等六座水库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对案涉工程形成的一致意见是:含山县规山口等六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单位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完整、齐全。验收工作组同意含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对单位工程的质量核定意见,本次验收工程6个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含山县规山口等六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6个单位工程验收通过。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含山县水利局将案涉工程送审国家审计,后因其他原因,经审计部门上会研究,予以同意退审处理。在本案诉前调阶段,无为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安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华顺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对案涉工程造价出具“含山县青山口等六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顺价鉴字[2020]022号),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第六项鉴定意见载明:综上所述,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含山县青山口等六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伍佰壹拾柒万肆仟贰佰玖拾元捌角柒分(¥5174290.87元)。(详见“含山县青山口等六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及计算书)。无为水利公司因此次鉴定向华顺公司缴纳鉴定费79890元。至本起诉讼时止,被告含山县水利局已支付工程款3914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以致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案涉6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在经过招投标的基础上,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和无为水利公司据此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因被告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只是县政府同意成立的项目法人,虽然在《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发包人栏盖章签字,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事实上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和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含山县水利局,二被告包括含山县水利局在内对此亦无异议,且含山县水利局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给付案涉工程款的责任。含山小水库加固建管处不应共同承担工程款的给付义务。综上,对原告诉请的合法部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含山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260290.87元;
二、被告含山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案涉工程的鉴定费79890元;
三、驳回原告无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8167元,由被告含山县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辰
人民陪审员  王家珍
人民陪审员  许华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