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A3栋801-2。
法定代表人:古学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50号23号仓库2层201部位。
法定代表人:REBEKAHBRUSSOWLEM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A3栋801-1。
法定代表人:洪健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公司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英特乐公司提供的(2019)沪徐证经字第11077号公证书显示,新海公司在上海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公司并没有就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许诺销售。
英特乐公司辩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新海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英特乐公司主张***公司及新海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分拣输送机及分拣系统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英特乐公司原审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新海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2019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上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上海作为许诺销售这一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系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英特乐公司可以就本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4日
涉案专利
“用于使物体转向的系统和方法”发明专利(ZL 200780003527.8)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地;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