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新海(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巴福莱克斯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巴福莱克斯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尼德兰王国安兹维格1689科兰太因81。

法定代表人:沃特·巴克(WouterBalk),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A3栋801-1。

法定代表人:洪健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应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剑,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巴福莱克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巴福莱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传动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香禾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5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在春香禾福公司的厂房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巴福莱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李亚临,被上诉人新海传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付奕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北京春香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香龙源公司)在审理中被核准注销,原审被告春香禾福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新海传动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08993元。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图片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及其专用零部件链板(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名称为“输送机”、专利号为ZL9880××××.0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6-8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2.被诉侵权产品需要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定制,上诉人无法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被诉侵权产品,不应要求上诉人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进行比对,而是应当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新海传动公司,由其提交实物或者照片以查明技术事实。

新海传动公司辩称:安巴福莱克斯公司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比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使根据照片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亦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如果侵权成立,安巴福莱克斯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二审中的合理开支与新海传动公司无关。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春香禾福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春香禾福公司系自新海传动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安巴福莱克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安巴福莱克斯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新海传动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春香龙源公司、春香禾福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第98808801.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3.判令新海传动公司销毁所有剩余的被诉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删除所有宣传资料上登载的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样本、相关网页);4.判令新海传动公司赔偿安巴福莱克斯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状态、保护范围的事实

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于1998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权的期限于2018年9月1日届满。安巴福莱克斯公司本案中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3-4、6-8。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

“1.用于在直立方向上通过螺旋形路线输送物品的输送机,它包括:框架(1),该框架包括形成所述螺旋形路线的螺旋支承面(11);

环形输送带(8),该环形输送带由所述框架支承,并且具有输送部分,该输送部分可以沿着所述螺旋路线,在一个输送方向上以及沿着一个返回路线,可滑动地导引在所述支架的螺旋支承面上;

所述输送带包括许多刚性板条(9),每个板条都具有一个上部传送面、一个平行于所述传送面并垂直于所述输送方向的第一轴线、以及一个垂直于所述传送面和垂直于所述输送方向的第二轴线,其中所述板条们在其所述第一轴线附近活动式连接起来,并且可同时围绕着所述第一轴线和第二轴线作相对枢轴转动,每个板条都至少在其中心轴线的外部,远离所述框架的导引面处具有一部分(16,21),该部分嵌入到所述支架的下方以便防止板条向上移动;

辊链(12),该辊链将所述环形输送带的各板条相互连接,该辊链具有链环(13),该链环在相应板条的中心轴线处连接到各板条上;

驱动器,用于沿着所述螺旋支承面驱动所述环形输送带;

位于所述框架上的径向定向的导向面(20),该导向面用于对沿着所述环形带的所述输送部分的板条进行径向导向;

其特征在于,

导辊(17),该导辊设置在至少一些板条(9)上,并可以围绕回转轴线(18)回转,所述回转轴线平行于第二轴线,所述导辊适合于沿着框架的所述导向面(20)滚动。

3.如权利要求1的输送机,其中导辊的回转轴线相对于框架位于板条中心轴线的内方。

4.如权利要求1的输送机,其中每个板条(9)在其下方设置有竖直的凸缘(15),辊链(12)的主链环(13)与所述竖直凸缘(15)相连。所述凸缘包括水平底座(16),在设置有导辊(17)的板条们的底座中,至少有一个底座被一个加强件(19)加强,所述加强件用于支承相应导辊(17)的回转轴(17)。

6.如权利要求4的输送机,其中嵌入到框架下方用于防止板条向上移动的部分(16)由每个板条(9)的外凸缘的底座(16)形成,该底座(16)嵌入在框架(1)的一部分(10’’)下方。

7.如权利要求4的输送机,其中链条(12)的每个主链环(13)都被压在链条两侧的竖直凸缘之间。

8.如前述权利要求任何一个所述的输送机,其中导辊(17)为圆柱形,径向定向的导向面(20)是竖直的。”

原审法院将权利要求1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A.用于在直立方向上通过螺旋形路线输送物品的输送机。B.它包括:框架,该框架包括形成所述螺旋形路线的螺旋支承面。C.环形输送带,该环形输送带由所述框架支承,并且具有输送部分,该输送部分可以沿着所述螺旋路线,在一个输送方向上以及沿着一个返回路线,可滑动地导引在所述支架的螺旋支承面上。D.所述输送带包括许多刚性板条,每个板条都具有一个上部传送面、一个平行于所述传送面并垂直于所述输送方向的第一轴线、以及一个垂直于所述传送面和垂直于所述输送方向的第二轴线。E.其中所述板条们在其所述第一轴线附近活动式连接起来,并且可同时围绕着所述第一轴线和第二轴线作相对枢轴转动。F.每个板条都至少在其中心轴线的外部,远离所述框架的导引面处具有一部分,该部分嵌入到所述支架的下方以便防止板条向上移动。G.辊链,该辊链将所述环形输送带的各板条相互连接,该辊链具有链环,该链环在相应板条的中心轴线处连接到各板条上。H.驱动器,用于沿着所述螺旋支承面驱动所述环形输送带。I.位于所述框架上的径向定向的导向面,该导向面用于对沿着所述环形带的所述输送部分的板条进行径向导向。J.其特征在于,导辊,该导辊设置在至少一些板条上,并可以围绕回转轴线回转,所述回转轴线平行于第二轴线,所述导辊适合于沿着框架的所述导向面滚动。

将权利要求3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K.输送机,其中导辊的回转轴线相对于框架位于板条中心轴线的内方。

将权利要求4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L.其中每个板条在其下方设置有竖直的凸缘。M.辊链的主链环与所述竖直凸缘相连。N.所述凸缘包括水平底座。O.在设置有导辊的板条们的底座中,至少有一个底座被一个加强件加强,所述加强件用于支承相应导辊的回转轴。

将权利要求6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P.输送机,其中嵌入到框架下方用于防止板条向上移动的部分由每个板条的外凸缘的底座形成。Q.该底座嵌入在框架的一部分下方。

将权利要求7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R.输送机,其中链条的每个主链环都被压在链条两侧的竖直凸缘之间。

将权利要求8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S.输送机,其中导辊为圆柱形。T.导辊径向定向的导向面是竖直的。

二、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

2015年1月13日,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进入新海传动公司的网站,网站宣传了“新产品:板链式螺旋输送机,深圳HONGSBELT康普瑞纳专业生产螺旋输送机,采用自行研发、改良的HS-2200A螺旋板链输送带,是一款精心设计、务实品质的输送系统……HS-2200A螺旋板链输送机可在最小空间内,以螺旋曲线做向上或向下延伸的输送流程……”,并附有板链式螺旋输送机图片。

2015年10月27日,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在“2015亚洲国际动力传动与控制技术展览会、2015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会场获得新海传动公司宣传册两本,其中一本为HS-2200系列“螺旋运输机”的产品图册。

2016年5月17日,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前往“新海工业皮带”场所与新海传动公司的员工交谈,获得与上述展览会中相同的HS-2200系列“螺旋运输机”产品图册,并对场所提供的螺旋板链输送带与螺旋板链输送机进行拍照。

2016年6月15日,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前往春香龙源公司与其工作人员张应功交谈,张应功称春香龙源公司从新海传动公司处购买了2台螺旋输送机,由春香龙源公司与春香禾福公司共同使用。张应功通过微信向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发送了不锈钢螺旋输送机的图片。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春香禾福公司提供证据拟证明系春香禾福公司向新海传动公司购买了螺旋输送机。

2017年3月23日,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前往新海传动公司生产车间做现场检查,在车间外发现一台螺旋输送机。根据检查人员与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拍摄的照片,此螺旋输送机上有“HONG’SBELT”字样,该机器的外貌与新海传动公司“螺旋运输机”宣传册的产品图片之一一致,并与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2016年5月17日在“新海工业皮带”场所拍摄的螺旋输送机照片一致。另,在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代理人多次公证与新海传动公司员工的交谈录音中,新海传动公司的员工均谈及新海传动公司有制造、销售螺旋输送机的行为。

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比对

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3日在新海传动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螺旋输送机照片和(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611号公证书中拍摄的新海传动公司住所地展厅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及其零部件链板的照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6、7、8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安巴福莱克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螺旋输送机是一种用于在直立方向上通过螺旋形路线输送物品的螺旋输送机,包括框架,该框架包括形成螺旋形路线的螺旋支承面。输送机的环形输送带由框架支承并具有输送部分,该输送部分即由各板条构成的部分,该输送部分可以沿着螺旋路线在一个输送方向上以及沿着一个返回路线可滑动地导引在框架的螺旋支承面上。环形输送带包括很多刚性板条,每个板条都具有一个上部传送面、一个平行于传送面并垂直于输送方向的第一轴线、以及一个垂直于传送面和垂直于输送方向的第二轴线。被诉侵权产品的各板条在其第一轴线附近通过辊链活动式连接起来,并且可以同时围绕着第一轴线和第二轴线作相对枢轴转动(例如在进入返回路线时围绕第一轴线作相对枢轴转动,在进行螺旋上升运动时围绕第二轴线作相对枢轴转动)。被诉侵权产品的每个板条都至少在其中心轴线的外部,离开框架的导引面(即螺旋支撑面、亦即与板条的下表面接触以支撑板条的框架的表面)处具有一部分,该部分嵌入到框架的下方以便防止板条向上移动。被诉侵权产品的辊链将环形输送带的各板条相互连接,该辊链具有链环,该链环在相应板条的中心轴线处连接到各板条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驱动器,该驱动器用于沿着螺旋支承面驱动环形输送带。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位于框架上的用于进行径向定向的导向面,该导向面用于对沿着环形带的输送部分的板条进行径向方向上的定位和导向,即通过导辊沿着导向面进行滚动,对与导辊连接在一起的板条在径向方向上进行定位和导向。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用作导辊的轴承,该导辊设置在每个板条上,并可以围绕其自身的回转轴线进行回转,该回转轴线平行于第二轴线,并且导辊适合于沿着框架的导向面滚动。被诉侵权产品的导辊的回转轴线相对于框架位于板条中心轴线的内方/内侧,即靠近被诉侵权产品的中心支柱的一侧。被诉侵权产品的每个板条在其下方设置有竖直的凸缘。辊链的主链环与竖直凸缘相连。在设置有导辊的各板条的底座中,有一个底座被一个加强件加强,该加强件用于支承相应导辊的回转轴。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嵌入到框架下方用于防止板条向上移动的部分由每个板条的外凸缘的底座形成,该底座嵌入在框架的一部分的下方。在被诉侵权产品中,链条的每个主链环都被压在链条两侧的竖直凸缘之间。导辊为圆柱形,径向定向的导向面是竖直的。故安巴福莱克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6、7、8一一对应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6、7、8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新海传动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以下几点不同: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环形输送带,该环形输送带由所述框架支承,并且具有输送部分,该输送部分可以沿着所述螺旋路线,在一个输送方向上以及沿着一个返回路线,可滑动地导引在所述支架的螺旋支承面上。”被诉侵权产品的环形输送带实际上是直接安装在下方的链条上,由链条带动,下方的链条直接支撑承载输送带,输送带与螺旋支承面之间是不接触的,具有间隙的,与涉案专利中限定的“滑动导引在支架的螺旋支承面上”不同。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输送带包括许多刚性板条,每个板条都具有一个上部传送面、一个平行于所述传送面并垂直于所述输送方向的第一轴线、以及一个垂直于所述传送面和垂直于所述输送方向的第二轴线,其中所述板条在其所述第一轴线附近活动式连接起来,并且可同时围绕着所述第一轴线和第二轴线作相对枢轴转动”。可以明显看出,涉案专利中刚性板条既要具有绕第一轴线转动的功能,也要具有绕第二轴线转动的功能,而第一轴线和第二轴线又是具有特定方位的轴线,刚性板条可同时围绕着所述第一轴线和第二轴线作相对枢轴转动属于功能性限定,事实上,对于绕第二轴线转动,并非任何形状、结构形式的刚性板条均能实现(至少矩形形状的刚性板条就不能实现绕第二轴线转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刚性板条为从中心到两侧边缘末端呈锥形,或者是菱形、V形等形式”,即涉案专利的刚性板条处于内侧部分的端部是一定具有锥度、斜度的,这样才能顺利实现转弯,故涉案专利的刚性板条应解释为说明书中刚性板条的结构形式及等同的结构形式。然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齿形板块,齿形板块前后两侧均有相互配合的齿形凸起和齿形凹槽,相邻齿形板块之间具有齿形间隙,齿形板块处于内侧部分的端部是没有倾斜,没有斜度,被诉侵权产品中相邻的齿形板块之间实现转弯,是由于齿形间隙的存在,且齿形凸起可以在齿形凹槽内活动,使得转弯不会存在干涉。故,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是齿形板块,与安巴福莱克斯公司权利要求1的刚性板条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齿形板块与涉案专利的刚性板条所采用的手段及达到的效果不同,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构成等同。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每个板条都至少在其中心轴线的外部,远离所述框架的导引面处具有一部分,该部分嵌入到所述支架的下方以便放置板条向上移动”。被诉侵权产品中并不是每个齿形板块都具有嵌入支架下方的一部分,实际上,被诉侵权产品中由于前后相邻的齿形板块都是通过下方的链条进行连接,只要部分的齿形板块具有嵌入支架下方的一部分就可以避免齿形板块向上移动了。

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描述“其中,所述板条在其所述的附近活动”,“附近”描述不清楚。

5.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必须要有链环,而被诉侵权产品从图片看不出有链环,而且看不出是卡在板条的中心轴线处。

6.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导辊设置在一些板条上”,但被诉侵权产品有一个球辊在板条内部,并非在它之上。

7.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刚性板条可同时绕第一轴线和第二轴线,但被诉侵权产品的刚性板条没有绕第二轴线转动,螺旋机上方和下方有部分是直的,不可能绕第二轴线的轴。

8.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了“其中每个板条在其下方设置有竖直的凸缘,辊链在主链环与所述竖直凸缘相连,所述凸缘包括水平底座,在设置有导辊的板条们的底座中,至少有一个底座被一个加强件加强,所述加强件用于支承相应导辊的回转轴”。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具有“加强件”这一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均可以看出,加强件和底座是完全两个不同的部件,被诉侵权产品中只具有水平底座,不存在加强件。

综上,新海传动公司主张侵权对比应以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安巴福莱克斯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是将图片中的产品与安巴福莱克斯公司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机器是用三维的空间进行描述,而证据17公证书和证据24龙岗区工商现场拍照的照片只是二维的图片,没有实际产品,不能重现三维空间的完整结构,而且证据17和24代表不同型号的机器,侵权对比时不能结合两份证据中产品的技术特征(证据24的板条是凹齿结构,证据17钢板是条形结构)综合进行对比。故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安巴福莱克斯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范围。

春香龙源公司、春香禾福公司未出庭发表比对意见,庭后亦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意见。

四、春香禾福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

春香禾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系新海传动公司向其销售,并提交了购货合同、电子转账凭证和发票。新海传动公司确认其向春香禾福公司销售了一台产品。

五、安巴福莱克斯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开支

安巴福莱克斯公司在本案主张新海传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律师交通和住宿费票据。

上述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现场检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作证。

原审法院认为: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安巴福莱克斯公司应提交能够反映被诉侵权产品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实物进行比对,安巴福莱克斯公司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其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无法完全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无法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安巴福莱克斯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安巴福莱克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安巴福莱克斯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第439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安巴福莱克斯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鉴于涉案专利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安巴福莱克斯公司据以主张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故可以裁定驳回安巴福莱克斯公司的起诉。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无效宣告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被依法维持有效,安巴福莱克斯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巴福莱克斯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1.94元均退还安巴福莱克斯国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4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 凌宗亮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16日





涉案专利



“输送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9880xxxx.0





关 键 词



专利权宣告无效;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巴福莱克斯国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巴福莱克斯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判决:驳回安巴福莱克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