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新海(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697号
原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31号李朗国际珠宝产业园厂房一A3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6432XJ。
法定代表人:洪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源源,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枢、**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4612.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枢、**名下价值364612.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