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3民初380号
原告:上海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轶群,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轶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541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90,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员工**的朋友,2019年3月7日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经原告员工**介绍,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借人民币130,000**被告,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内利息为年利5%,逾期利息为年利率10%。原告依约于2019年3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向被告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行卡交付了借款130,000元。然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40,000元,扣除已产生的借款期内应付利息541元,**未偿还借款本金90,541元。此外,被告还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和律师费损失。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鉴于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上海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借款13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理应按期归还。现被告逾期不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90,541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5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90,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寰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