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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洛克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9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洛克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洛克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6元,减半收取10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书记员 贾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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