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2执288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2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929635元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11924元已由被执行人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本院。至此,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20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人鹤 审 判 员  钱 江 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
书 记 员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