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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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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2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丽瑾,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金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檬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丽瑾、博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丽瑾、博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龚丽瑾、博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7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龚丽瑾、博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佳卉
审判员高耘
审判员李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何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