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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36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金洋。
被执行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骆兴豪。
被执行人:义乌市昶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55号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金洋。
被执行人:义乌市鼎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楼店村69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华。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7995915.1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1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义乌市昶先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鼎基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各自在主债权余额2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昶先工贸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号的车辆六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均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36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