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执64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时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168号。
被执行人: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695号2幢-3。
原告浙江**时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时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9,8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未见经营活动,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股息红利、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2021)沪03破283号债务人为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一案,本院已通知申请人及时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因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致使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张玉麟
审 判 员
徐 颖
书 记 员
陈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