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311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主楼第六层618房V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0267296F。
法定代表人:吴映慧。
委托代理人:巢丹,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越戈,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越戈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 孙道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