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勤务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2民初527号
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勤务学院(以下简称空军勤务学院)、第三人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邵春、被告***、被告空军勤务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第三人首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存放在空军勤务学院场地上的水管拍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故本案的纠纷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季 平 审 判 员 蒋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书 记 员 吴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