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2158号
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