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58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2158号 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