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执复6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北京,该单位职员。
复议申请人***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执32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孙 燕
审 判 员 王 青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