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执复7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青年东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执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于2018年4月16日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