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77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