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创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创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关上北路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宿舍C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创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弦